1、含有國家名稱或著名城市的英文商標名稱容易被駁回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國及外國的國家名稱、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國外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含有國家名稱及著名城市名稱的字母商標一般會被引用上述條款駁回。

  2、英文商標含義負面易被駁回

  部分具有具體含義的字母商標,因含義不符合我國的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格調(diào)低下,作為商標注冊易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而不能注冊。

  3、英文商標字頭近似易被駁回

  因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頭的組合較為有限,商標申請人為了達到突出字母商標顯著性的目的或讓字母商標中凸顯企業(yè)名稱縮寫等,在申請的字母商標中凸顯了英文字頭容易造成商標近似。

  4、與中文譯意商標相同的英文商標易被駁回

  具有具體含義的字母商標在進行注冊時,除了對字母要素進行審查外,還要就其中文含義進行審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標因為其具體含義與已注冊或申請在先的中文商標相同而被駁回。

  5、含有國際機構(gòu)縮寫的英文商標易被駁回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五項規(guī)定,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近似的,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字母商標不能與上述提到的國際組織名稱相同及近似,否則,不但不得注冊,甚至不能使用。